主旨:員工健康檢查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說明
(一)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,每年檢查一次。(二)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,每三年檢查一次。(三)未滿四十歲者,每五年檢查一次。
健康檢查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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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(2)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(3)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(4)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(5)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(6)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酶(AL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、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。
(7)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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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六項,勞工對於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、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,有接受之義務。違反之規定者,依職安法第46條不接受雇主施行健康檢查,處3千元以下罰緩。
(一)111年1月17日(週一):8:00~11:00。(二)111年1月18日(週二):8:00~11:00。(三)111年1月19日(週三):8:00~11:00。(四)111年1月20日(週四):8:00~11:00;13:00~15:00
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110.12.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