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提供完善健康、安全職場環境,並落實本校教職員工之健康管理,依據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,說明如下:
(三)未滿四十歲者,每五年檢查一次。
二、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表(106年11月13日修訂)
健康檢查項目 |
(1)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 (2)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 (3)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 (4)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 (5)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 (6)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酶(AL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、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。 (7)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 |
三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六項,勞工對於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、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,有接受之義務。違反之規定者,依職安法第46條不接受雇主施行健康檢查,處3千元以下罰緩。
(一)111年2月13日(週一):8:00~11:00。
(二)111年2月14日(週二):8:00~11:00。
(三)111年2月15日(週三):8:00~11:00。
(四)111年2月16日(週四):8:00~11:00;13:00~15:00
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112.01.09